法院认为,被告人计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江、赵某怀、赵某巧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其具体情况...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下称“三部门”)联合发布4件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黄山市首例提出碳汇赔偿请求的公益诉讼案件。
6月26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贺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扣押的物品,均予以没收。
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在谯城区境内非法狩猎野兔、刺猬、野鸡、野兔等,并将这些野生动物售卖非法获利。
2022年9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单独或伙同徐某、加某某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附近利用摩托车、探照灯、细狗等工具非法狩猎13只野兔,1只野鸡。
2022年4月至6月间,王某甲将采砂船航运至长江干流枞阳段,四被告人分别实施确定盗采水域和时间,周边望风,安排卸货及堆放场地,介绍出售等,在长江干线非法盗采江砂八次,...
2022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项某忠与刘某在怀远县榴城镇富民路与启王路交叉口,使用厢式货车改装成的简易加油车,未经许可进行买卖汽油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因项某忠操作不...
6月8日,经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认定,董某某用电瓶电鱼的行为构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
2019年1月,被告人方某海与被告人毛某、刘某武共谋,利用其3人合伙成立的芜湖锦裕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裕公司”),在长江芜湖段收购、转卖、过驳江砂,赚取非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岳、周某根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因过失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
鉴于7名被告人已将涉案耕地恢复原状,并在相关媒体上登报道歉,公益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性已基本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