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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捕捞、垂钓……上海公布5起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例-kok全站登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大保护”的战略要求,依法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6月13日举办“共‘沪’长江生态环境 惩治破坏资源违法犯罪”案例联合发布会,发布5起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例。

盗采江砂违法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购买一条“三无”采砂船,并组织多名“三无”采砂船船主,在长江上海段深夜作业盗采长江砂。在樊某某等人非法盗采江砂案中,司法机关对涉案的非法采砂组织者,采砂船船主、船长和吸泵操作者、放风者、货主、负责过驳和运输船主、负责销售的“黄牛”、收购江砂的石料供应商、帮助销售的码头管理人员实现了“采、运、销”全链条精准打击。

“本案对于依法保护长江流域矿产资源,有效震慑治理该类顽疾具有典型意义,也为长江流域城市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复制、推广的上海样板。”上海市人大代表张蕴对此案做出点评。

在长江河道上海段水域夜间盗采江砂,沙某某非法采砂案中,依托有关联勤联动机制,上海市水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按照各自权责分工,由长航公安上海分局对涉案船舶、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由水务执法总队组织开展对涉案人员的调查询问,固定非法采砂证据,并商请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依法认定本案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由行政机关处罚。各部门联动,共同推进案件的依法、规范、高效处理。

通过多年的高压严打,上海市盗采江砂的违法势头已得到了有效遏制,非法采砂案件数呈断崖式下降。从2020年的46件下降2023年的1件,2024年至今尚未发现发生在长江上海段的非法采砂案件,也未收到有关移送线索和群众举报。

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

鳗鲡是江河产卵鱼类,生活在江河湖泊,于大洋深处产卵,卵孵化后的幼苗再洄游到江河湖泊。因此,河口是鳗苗江海洄游的必经之路。长江口是我国鳗苗最重要的洄游通道,长江口及附近海域也是我国最重要的鳗苗主产区。《渔业法实施细则》明确将鳗苗明列为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规定实行专项许可管理。长期以来,上海严格控制鳗苗专项捕捞许可证发放数量。

在陈某某等人非法捕捞的鳗苗案中,当事人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在未取得鳗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捕捞,数量巨大,严重扰乱了鳗苗管理秩序,严重危害了鳗苗资源保护。

上海海洋大学教授、原校长潘迎捷点评此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环资专业化办案优势,对本案当事人提起刑事诉讼,法院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有罪判决,必将有力震慑长江口非法捕捞鳗苗行为发生,有效维护长江口鳗苗渔业管理秩序”。

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在案发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张某甲非法捕捞案中,涉案人员被判处6—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具有职业化、团伙化等特点,捕捞人员与收购、运输、销售人员长期勾结,形成一体化产业链。边防港航分局按照公安部长江禁渔专项行动统一部署,充分发挥上海水域治安防控“主力军”作用,以非法捕捞、收购、运输、销售等不同环节作为切入点,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共同探索实施“江上打、水上查、陆上堵”全链条打击模式。

长江禁捕实现智能管控

2023年4月26日8时43分,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通过长江智能管控系统发现有人疑似在崇明区跃进水闸东侧堤坝上使用钓竿进行垂钓。该位置属于崇明区禁止垂钓区域,执法人员当即赶往案发现场。当日9时16分,执法人员在跃进水闸东侧石坝上发现陈某某、朱某某,两人随身携带了一个钓鱼包,在石坝边上芦苇荡中发现了两根钓竿。

陈某某、朱某某的垂钓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之规定,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2023年5月19日,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陈某某、朱某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从历史上来看,涉及长江违规垂钓、非法捕捞等行为存在发现难、监管难问题,容易引发舆论关注。这是因为长江口流域水域面积广阔,违规垂钓和非法捕捞行为多发于较为偏远地区和夜间,导致执法机关取证难、执法难,使得违法者更容易出现侥幸心理。

近年来,长江禁捕智能管控系统24小时监控的推出和使用,为破解上述难题提供了有益实践。其在违法行为发现环节实现了对监控区域的全时、广域监管,通过科技赋能,大幅度提升了执法工作效能。在惩治方面,该项技术通过数据留痕,实现精准定位案发地点和固定违法事实,为执法、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强化案件办理和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便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现过罚相当,对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进一步巩固长江禁捕水域全方位监管治理成效。(陈媛媛 )

原标题:非法采砂、捕捞、垂钓……上海公布5起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例

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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