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db34/4808-2024)(以下简称《标准》),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标准》的制定背景
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臭氧和细颗粒物的重要前体物,是大气污染防控的关键一环。汽车维修行业是vocs的主要排放源之一,伴随汽车保有量的急剧增长以及汽车修理养护需求的日益扩大,汽车维修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控制面临着较大挑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特别提到要“加强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综合治理”。目前,我国还未针对汽车维修行业出台专门的vocs排放标准,但已有省市专门针对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加大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的制定过程
2022年10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下达2022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该标准正式立项。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牵头起草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编制组收集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污染物控制技术、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发展情况等资料,赴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及部分汽车维修企业、汽车制造企业进行实地调研。2023年4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并向省直部门、厅内处室、各市生态环境局、行业协会、省内部分典型企业,以及江苏、浙江、上海等地的主管厅局征求意见。2023年12月,本标准通过技术审查。2024年3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2024年4月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适用对象
《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于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汽车维修经营者排放恶臭污染物不适用本《标准》,按照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主要内容有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6个部分内容,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标准》实施的时间
在实施时间方面,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排气筒设置要求、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涂料vocs含量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控制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标准》制定后,如何确保顺利实施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标准》实施后,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在《标准》规定生效的时限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求。
如何获取《标准》文本
《标准》文本可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下载。
原标题: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808-2024)解读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