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境新闻网讯 2月5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促进肉牛产业绿色健康发展若干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工作部署,推动全省肉牛养殖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立足省情和肉牛养殖产业发展的形势,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编制了《促进肉牛产业绿色健康发展若干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5日。
联 系 人:土壤生态环境处 刘洋
电 话:0551-62379170,18555690768
邮 箱:lyjlau2008@126.com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政务新区怀宁路1766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邮编230071)
促进肉牛产业绿色健康发展
若干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工作部署,推动全省肉牛养殖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立足省情和肉牛养殖产业发展的形势,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肉牛养殖业空间布局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因地制宜、以地定养、种养对接”原则,立足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产业基础,科学把握区域差异,进一步优化养殖布局和产业结构。
在非禁养区内,坚持以土地承载力优化养殖布局,科学测算土地的粪污承载力,确定肉牛养殖规模,促进种植业和肉牛养殖业布局协调、规模匹配;推动肉牛养殖产能向土地承载潜力大的区域转移;严格控制在土地承载力超载区域新增肉牛产能。重点推进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养殖,推动建设现代化肉牛养殖基地,促进畜牧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持续加强禁养区的巡查监管,严防禁养区内违法养殖反弹回潮。在划定禁养区前建设完成的肉牛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
二、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水平
肉牛养殖场应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皖农牧函〔2023〕126号)要求,结合养殖地区污染防治要求,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处理设施设备,包含圈场及运动场粪污减量设施、雨污分流设施、粪污暂存设施、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液体粪污深度处理设施、固体粪污发酵设施、沼气发酵设施、田建配套设施等,同时需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以下简称“三防”)和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正常运行,防止环境污染。
加强粪污收储运体系建设。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需求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加强粪污收储运体系建设,促进县级和区域粪污处理中心有效运转,提升综合处理能力。
三、推广绿色生态养殖模式
全面落实从源头、过程、管控全方位促进粪污减量。源头上,要推进养殖场标准化建设,逐步淘汰水冲粪,推行干清粪,鼓励采用场床一体化等养殖模式。过程中,采用节水式饮水器,减少肉牛饮水过程漏水。管控上,要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降低污水产生量。肉牛养殖场要积极采用科学饲料配方和饲养管理技术,提高肉牛的饲料转化率。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切实提高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科学使用的能力和水平。
四、推进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
统筹兼顾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要求,既减少养分损失,又减轻环境影响,督促指导规模肉牛养殖场制定粪污处理“一场一策”,科学确定粪污治理路径,并监督企业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实现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
粪污还田的,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还田时应经过无害化处理,同时施用方法、施用时间、还田限量等应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要求,粪肥不得形成地表径流直排外环境。对于配套土地面积不足的,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或进行污水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或者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外排尾水,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鼓励发展第三方服务。视肉牛养殖情况,可建设粪肥集中处理中心,集中收集区域内粪污生产商品有机肥;推动大中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有机肥生产基地、沼液消纳基地等建设,形成粪污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链条服务。探索运用高效、管用的技术处理处置粪污。
五、加强肉牛养殖企业监管帮扶
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且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粪肥超量施用造成环境污染,依法予以查处。
规范日常执法检查。将规模肉牛养殖场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畴,严禁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对非禁养区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依法需办理环保手续而不完备的,责令完善。
六、规范规模以下肉牛养殖户管理
养殖专业户应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就近消纳为主要方向,根据肉牛养殖品种、规模、粪污收集方式、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选用简便易行、低成本的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方式,配套满足“三防”和安全防护要求的相应的处理设施设备。周边配套土地面积不足,无法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的,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并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逐步推行养殖专业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
鼓励养殖散户在自家庭院、田间地头建设简易、成本低廉、符合“三防”要求的畜禽粪污暂存发酵设施,经过堆肥发酵后就地就近还田。周边无可消纳土地的,鼓励建立收集点,统一收集后由县级和区域粪污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纳入行政村环境整治工作协同推进。鼓励通过村规民约规范养殖行为,减轻对周边环境和村民生活造成影响,避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污染。有条件的村庄稳步推进“退户入区”集中养殖,实现人畜分离。
七、落实肉牛养殖项目准入机制
各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肉牛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等。依法依规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肉牛养殖项目,对不扩大规模、不新增用地用林等的肉牛养殖场改造或重建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化相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落实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或综合利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严格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支持肉牛养殖场户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化肉牛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的,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
指导肉牛养殖场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肉牛养殖场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管理,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畜禽养殖行业》要求,做好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
八、推动肉牛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
严格监督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将肉牛养殖污染防治、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推动落细落实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措施。对工作严重滞后、群众反复投诉、突出问题久拖不决的养殖污染问题,强化问责问效。
强化科技支撑。研究制定全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等。结合国家碳排放管理及相关标准要求,鼓励规模畜禽养殖场探索开展碳排放核算,引导畜禽养殖行业温室气体减排。支持符合条件的肉牛养殖企业申报省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
加强资金保障。鼓励各地统筹利用畜牧业发展资金、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等项目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奖补激励政策,对肉牛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肉牛养殖污染防治项目给予政府债券支持。
注重宣传培训。广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加大肉牛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执法案例宣传力度,推动肉牛养殖场(户)自觉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宣传推广肉牛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经验做法,定期开展肉牛养殖废弃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训,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国家或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